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记者在北京金融法院了解到正规合法股票配资平台,“依法审理涉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险等金融案件,强化司法指引,为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一份保障’”写入了法院《“十五五”时期加强金融审判能力建设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此前,北京金融法院“穿透式”审理外卖骑手猝死保险理赔案备受关注,外卖骑手每天开工前通过手机App花3元左右购买的意外险该不该理赔?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延伸,如何真正成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重要补充工具?如何杜绝“形式投保、实质免责”的投机行为?

“众包骑手”在出租屋猝死 法定继承人理赔遭拒
事情发生在2022年3月22日,“众包骑手”老田在出租屋内被发现死亡,公安机关认定他是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老田的手机投保记录显示,他每天开单前通过外卖平台App点击投保一份3元的意外险,保费由系统自动在报酬中扣收。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石雨冰表示:“老田的手机号账单显示,2022年3月20日9时25分至14时34分共发生主叫通话21次,此后再无通话记录。跑单记录显示,老田自早上9时05分接单,下午14时35分后再无新增记录。而此前他每天完成订单50单左右。”
老田是“众包骑手”,每天通过在线平台或手机上的应用程序,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接受配送任务,报酬通常与完成的任务数量或里程数有关,而非固定薪资和雇佣权益。他每天开单前花3元买的保险,是为数不多的权益保障。老田去世后,他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石雨冰表示:“案涉保险单显示,2022年3月20日,平台合作商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保费3元,被保险人为老田、平台合作商,受益人为老田及法定受益人,中介机构为某保险经纪公司,保险期间自2022年3月20日9时6分0秒起至3月21日,也就是第二天的1时30分0秒止。保障项目中,猝死保险金额为每人60万元。猝死保险金条款载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老田被发现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期间,地点不在工作岗位,老田死亡与案涉保险无关,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平台合作商投保,保险公司已就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老田的法定受益人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就三个问题进行“穿透式实质审查”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中,对复杂的合同文本和多层投保关系进行了梳理,从三个层面进行了实质性审查:首先,到底谁是真正的投保人?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王思思认为:“经过法院查明,3元保费实际来源于老田的配送报酬,投保操作由老田本人通过手机App完成,保险权益也明确归老田享有。虽然名义上由平台合作商或保险经纪公司代投,但老田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投保人。”
保险公司强调,此前已就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这样的提示说明对谁有效?老田知道吗?
王思思表示:“保险公司只向经纪公司做了条款提示说明,却从来没有直接对骑手本人履行过免责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这就导致名义投保人与实际权益人严重错位,不能仅依据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而认定保险公司向实际投保人,也就是骑手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依据案涉保险合同条款显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理赔保险金60万元。可是,众包骑手的工作特点是“随时上线、随时下线”,“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到底怎么理解?接单期间算工作,送完一单等待下一单的间歇算不算?老田在出租屋内休息时猝死,能否被机械地认定为“非工作状态”?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表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猝死保险金条款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实质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限缩,加重了骑手的责任,应认定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这样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已经给付老田的法定受益人保险金60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毅表示:“形式上看,投保人是平台合作商;实质上,投保人是骑手,法院的这种‘穿透式’审判,就是通过依法认定骑手是实际投保人,固化权利义务和提示说明义务对象和权利义务的权属内容,从而确实保障骑手的权利。”
更好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2年全国总工会做的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当时我国新业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效延伸,成为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重要补充工具,而“形式投保、实质免责”的投机行为将导致劳动者的保险权益“空心化”。
郝笛表示:“既然是为‘众包骑手’这一特殊群体设计的保险产品,保障对象就应该是骑手本人的人身权益,而不是特定平台的订单利益,不能随意限缩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合同不是平台和保险公司的‘免责盾牌’,劳动者的实质权益才是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
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制定《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划,2026年,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全国所有省份,并将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这将进一步加强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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